1.目的
为加强溶液配制、标定和领用过程的管理,保障所配制的标准溶液浓度的准确性,从而保障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特制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标准溶液的管理。
3.制备和标定
3.1 所有标准溶液配制都必须由化学分析标准溶液配制岗位人员配制。
3.2 对于各类检验用药品、试剂配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gb/t601-2016《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602《化学试剂杂质测定标准溶液的制备》、gb/t603-2023《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的要求完成,除另有说明外,所有试剂的纯度应在优级纯以上;
实验室用水应符合 gb/t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中三级水的规格,仪器用高纯水应满足gb/t33087-2016《仪器分析用高纯水规格及试验方法》要求。
且所有标准溶液必须贴好专用标签,并标明溶液名称、浓度、配制日期、标定日期和使用有效期,配制人、标定人和复核人;
3.3 标准溶液在制备时所用计量器具必须进展定期检定和校正。药品配制室必须通风良好,有毒有害药品必须在通风橱内配制,同时要佩戴好专用手套和防毒口罩等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3.4 标定标准溶液的浓度时,须两人标定,分别各做四平行,每人四平行测定结果极差的相对值不得大于重复性临界极差相对值 0.15%,两人共八平行测定结果极差的相对值不得大于重复性临界极差的相对值 0.18%,取两人八平行测定结果的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在运算过程中保存五位有效数字,浓度值报出结果取四位有效数字。
3.5 制备标准溶液的浓度与规定浓度相对误差不得大于5%。
3.6 配制好的标准滴定溶液,必须用有效有证国家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溯源,确证其浓度无误后,方可在生产中使用。
3.7 溶液标定完成后及时形成标准溶液记录。
3.8 配制两个月后,其浓度应定期进行检查,采用有效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3.9 分析化验人员负责一般性溶液及指示液的配制,确保制备浓度准确、用量充足。
4.标准溶液的发放
4.1 各检验岗位要正确使用和保管好本岗位的药品、试剂、标准溶液,做到标签明晰不脱落,盛装标液的容器盖子要密封。
4.2 标准溶液不经部门领导批准,不准发放外单位;
4.3 分析人员领取标准溶液时,个人备好容器到标准室倒取,取出的溶液不得再倒回瓶中,不得将移液管直接插入容器中吸取。移取量本着节约的原则。
4.4 取用后进行登记。
5.标准溶液的贮存管理
5.1 标准溶液在常温〔15-25℃〕下保存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当溶液出现浑浊、沉淀、颜色变化等现象时,应重新制备、标定;
5.2 使用标准溶液注意用完密封好,过期的不准使用;
5.3 倒出的标准溶液禁止倒回原瓶;
5.4 一般性溶液(除特殊说明外)使用期限两个月;指示液〔除淀粉、铬黑 t 外〕使用期限两个月;淀粉使用期限两周,铬黑 t 使用期限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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