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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12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但是有这样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但是有这样的问题,这里写的“强制性标准”是说的生产时的现行有效标准,还是说即时的现行有效标准。比如:产品在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前生产的,且符合当时的强制性标准,在新标准实施后,能否继续销售或提供。如某白酒产品在2012年3月生产,执行当时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gb 2757-1981,其铅的检验结果为0.82mg/l,符合小于等于1.0mg/l的标准限量要求。但是目前的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白酒产品铅的限量要求为小于等于0.5mg/l。请问该产品现在是否还可以继续销售或提供。



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对于食品安全类标准的实施是否有特殊规定,请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回复部门:标准技术管理司)



文章(文字)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编辑:songjiaji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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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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